1.在发生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并执行。
2.经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
3.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4.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5.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6.低值耐用品损坏、损失的要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补充,保证实验运行。
200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