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电子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
公共设施使用条例
为规范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提高公共设施的利用效率,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保障使用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1. 电话与传真的使用
实验室人员不得私自在中心内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确需使用电话或传真时,需向中心负责教师说明使用事由,并征得负责教师同意后方可使用。
2. 网络的使用
禁止实验室人员在工作时间网上游戏、炒股、浏览不相关网站,如发现将严肃处理。
3. 打印机及打印纸的使用
严禁私自使用打印机和打印纸。确需使用时,需事先征得实验室负责教师同意后方可使用。违反规定者,将严肃处理。
4. 空调设备的使用
空调设备需合理使用,并注意用电安全。
5. 公共设施的保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不安全品等进入使用场所,以免发生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离开时应当关闭电源、门窗及水电设备等,确保公共设施的安全。
6. 公共设施的维护
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员应进行定期巡查,并保证设施的完好无损、安全牢靠。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动,如需拆除或改动必需得到中心以及管理部门的许可。
电工电子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
2020年6月9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