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构建实验室安全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 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实验室。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实验室是安全检查工作的基本单元,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检查要求
第六条 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制度体系建设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宣传和准入情况,实验室安防设施配套和运维情况,实验室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和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排查及其整改情况,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情况等一切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对各单位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巡查、重点抽查,检查结果将以口头告知、网上公告、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给有关单位。各二级单位必须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即落实整改目标、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经费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依据《项目表》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检查项目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第九条 各实验室根据学校、二级单位的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排除发现的隐患。未能立即排 除的隐患要及时上报二级单位。
第十条 学校层面开展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并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层面开展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安全风险等级开展检查工作,须建立自检自查台账,并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周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两周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两周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必须主动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发现的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学校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停止实验、关闭实验室处理,实验室待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学校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 追究。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