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管理规定(修订)

电工电子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管理规定

1.在发生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并执行。

2.经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

3.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4.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5.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6.低值耐用品损坏、损失的要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补充,保证实验运行。



电工电子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8年3月1日修订


发布时间:2018-03-01

文章来源:哈工大电工电子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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